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-2008


3.2.7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,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;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,并应设置明显标示。
4.6.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、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,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。
4.6.2 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,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,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。容积较大、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。应留有检修空间,并应根据需要,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,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。
6.1.2 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,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。
6.1.3 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。
6.1.5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、隔热、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。
6.1.6 银幕架、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,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。
6.1.8 电影院顶棚、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。
6.1.12 电影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送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防火阀:风管、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。
6.2.2 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,在紧靠门口1.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。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闩式外开门,严禁采用推拉门、卷帘门、折叠门、转门等。
7.2.5 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。
7.3.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,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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